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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条例 明确以下14种行为

发布时间:2020/1/13 17:12:50 来源:贯奥仪器仪表 作者:便携式多参数水质分析仪器 阅读次数:

  1月7日开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进行二次审议。新修改的草案对信息统一发布、数据统一管理、统一工作标准、监测网络统一布局等作出进一步要求,并加大对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管与惩处。

  结合初审意见、会后调研和网上征求社会意见,草案在一审基础上作了修改。在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机制上,条例提出多个“统一”。就环境信息公开,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发布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定期公开环境质量状况等信息;就数据管理和共享,草案规定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共享机制,建设覆盖全省、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平台,并列入了部门间应提供相互监测数据支持的条款;按照机构改革精神,条例明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建立健全本省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优化布局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并统筹管理监测网络。

  为提升监测数据的可靠性,草案对各类主体均强化监管与惩处。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条例对其资质条件及组成作出明确界定,如弄虚作假,可运用信用管理机制禁止或限制其承接政府机构业务。排污单位要保证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特别是重点排污单位要公开自行监测活动情况及数据,包括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以接受社会监督。

  草案还补充完善了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禁止性行为,强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草案还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强化了惩处,如果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同时,视情况撤销资质认定证书。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出台于2005年。条例颁布15年来,江苏城镇燃气公用事业实现长足发展,城镇燃气用户从800万户增长为1500万户,县以上城市燃气的普及率达99.8%,其中管道天然气普及率达到82.9%,用气普及率、天然气利用量均处在全国前列。江苏城镇燃气管道总长度达8.8万公里,城镇管道天然气已通达我省475个乡镇,极大提高了城镇居民生活质量。

  15年来,江苏用气大环境发生了巨变,如我省城市门站以内的城镇燃气已从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为主转为以天然气为主,天然气供应占比从10%提高到94%。时代的发展,也呼唤从城镇燃气经营者、使用者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全环节的安全生产和服务责任的有效落实。但囿于历史条件,原条例未对此作充分规定,对燃气经营者安全服务要求不够细化、对燃气用户使用燃气的不规范行为缺乏有效制约手段、职能部门安全监管举措也需加强。另外,近期省内有关事故也为修订的必要性作出了血色注解。

  涉及江苏千家万户和村镇企业,此次立法十分慎重。修改征求意见稿的草拟始于3年前的2017年3月,在第三次审议前,相关文本广泛向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各类燃气经营主体、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还通过网络、专家论证会、立法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调研组还赴淮安、溧阳、无锡、徐州等地调研,第三方机构还作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

  一审和二审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有关单位均提出了不少修改建议。结合这些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邵伟明介绍,此次提交的文本重点围绕加强瓶装燃气监管、落实燃气经营者的安全责任、强化用户端管理、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相关配件的质量监管、推进燃气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销售实名制

  瓶装燃气禁上高层

  瓶装燃气是现阶段江苏管道燃气的重要补充,尤其是农村以及餐饮行业仍在广泛使用。去年10月13日无锡一小吃店发生的爆炸事故,就和瓶装燃气有关。立法前期调研显示,目前个体经营的瓶装燃气安全事故和隐患较多,有的个体液化气供应站气瓶使用混乱,发生事故时难以甄别气瓶充装单位和追究管理责任。

  因此省有关单位提出,要在用户端建立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邵伟明表示,这意味着首先需建立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出台相关配套举措,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行销售实名制。因此,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实行用户档案管理,推行实名制销售,并向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定期向燃气主管部门报送用户管理等信息”。

  不同于管道运输,瓶装燃气配送环节危险性更大。特别是相关单位提出,燃气配送的“最后一公里”不少由非机动车轮解决,监管这些车辆却缺乏法律法规依据。邵伟明表示,要对经营主体的配送提出要求,防范运输环节风险,需要燃气、交通、公安等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管理办法。因此,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制定配送服务管理办法,逐步实现燃气经营者统一配送。

  当前,一些高层建筑如写字楼没有覆盖管道燃气,这样的场合也有拼装燃气使用,而这是被消防部门严格禁止的。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在法规中写入相关禁止性规定。因此,草案三次审议稿参照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相关要求,规定禁止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燃气。

  全链条过细研究保安全

  燃气安全系于链条上每个链环,此次修改从压实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到零部件质量、安全技术等各环节过细研究,增加和调整了多个条款。

  二审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处理好燃气供应端和使用端的安全责任划分,盖因燃气经营者具备更专业的安全用气知识和技术人员,建议恢复草案一审稿中关于燃气经营者入户检查和指导监督的规定。省有关单位也提出,要明确经营主体入户安检规定,压紧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由此,此次修改稿增加了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免费入户安全检查的内容,还明确如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

  多一双眼睛多一份安全。二审时有委员提出,江苏是科技大省,立法应利用智慧城市建设等走在全国前列的优势,充分借鉴公安系统技防成功经验,更好进行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因此,此次修改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快推进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与燃气经营企业的用户服务信息系统相互联通,实现全程监管。另外,修改还细化了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在燃气安全管理中的作用,要求“发现燃气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提醒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对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分组讨论时,与会者还重点关注了一处监管空白:企业自建燃气站点谁来管。“江苏大量企业使用燃气作为燃料,这块如果监管不落实,监管是有硬伤的。”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副主任张弛的观点,也是许多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的看法。正在江苏进行督导的国务院安全生产督导组也提出,建议关注当前修订稿中没有企业自建站点相应条款的问题,避免形成安全监管空白。有关方面表示将进行认真研究吸纳。

  燃气事故易发多发一大重要原因是配件质量不过关。有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就此提出,应加强对相关产品质量监管。省有关单位也明确建议,要严格燃气器具、软管、减压阀、燃气泄漏保护装置等设备标准。因此,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软管、减压阀、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产品的监管,并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单。

  及时消除泄漏可最大限度预防事故发生,从技术角度看,仅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仍然不够。有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有关安全装置应配备自动切断气源功能。因此,草案修改稿不仅鼓励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还增加两款,规定类似小吃店这样的餐饮用户在室内公共场所等地使用管道燃气,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并明确这种装置需要兼具报警和自动断气功能。

  明确14种禁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

  环境监测数据极其重要,它们代表着山水林田湖草的“健康状况”。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失真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此前,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谈及监测数据造假时,明确表示“深恶痛绝”。他表示,要采取三方面措施,让造假行为“不敢、不能、不愿”。

  《条例》单列了“质量保障”一章,对质量保障机制、行政干扰环境监测行为、篡改和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等进行了详细规范。此外,对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行了详细规范。

  对于数据造假行为,《条例》还专门列出了14种禁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包括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等。

  为了减少对生态环境监测的干扰,《条例》对公职人员也提出了“禁止行政干扰环境监测行为”的明确要求,比如,不能擅自决定变更监测站点等。为此,《条例》还特别提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监测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完整保留国家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

  数据造假不仅要罚款,还会被吊销资质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不仅列出了明令禁止的数据造假行为,还本着“重典治污”的原则,拟设置责令改正、罚款等经济制裁措施。

  比如,生态环境监测从业人员有以上14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处约定监测费用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而公职人员如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扰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等干扰生态环境监测的行为,将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建立环境监测档案,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

  为杜绝数据造假行为,《条例》还提出信用管理和行业自律。其中,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监管制度和信用管理信息平台。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级和动态管理,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人员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就是说,如有监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产生违法行为,将被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

  另外,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条例》明确,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归档留存监测任务合同、水质监测报告、原始记录及报告审核记录。生态环境监测档案的保存期限应满足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

  水质监测信息除了要存档,还要向社会发布。《条例》提出,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和发布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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