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清四乱”是推动河长制湖长制"有名""有实"的第一抓手,是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标志性工作。为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持续改善河湖面貌,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2018年7月以来,在各地的共同努力下,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圆满完成既定目标任务,集中清理整治取得明显成效。但我国河湖众多,侵占河湖、破坏生态等问题由来已久、积弊深重,"清四乱"任务仍然艰巨繁重。今后一段时期,是河长制湖长制实现"有名""有实"的关键期,也是建设美丽河湖、打造幸福河的攻坚期,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践行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以持之以恒、久久为功的战略定力,以造福人民、舍我其谁的责任担当,按照务实、高效、管用的原则,深入推进"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努力让每条河流都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二、落实属地责任
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清四乱"作为河长制湖长制的重要任务和河湖管理的日常工作,坚持省负总责、市县落实、水利牵头、部门协同,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中央直管河湖"清四乱"纳入属地职责范围,有关流域管理机构要主动配合地方做好清理整治工作。
各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请省级河长湖长加强对"清四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安排部署,并指导市县将"清四乱"任务压实到每一位河长湖长、落实到每一级河长制办公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形成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在河长、湖长组织下,切实履职尽责,加强组织协调、强化跟踪督查、严格考核问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以更坚决的态度、更大的工作力度,确保"清四乱"取得实效。
三、深入自查自纠
各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市县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坚决遏增量、清存量。"清四乱"整治范围由大江大河大湖向中小河流、农村河湖延伸,实现河湖全覆盖(无人区除外)。对于大江大河大湖,要突出整治涉河违建、非法围河围湖、非法堆弃和填埋固体废物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要将长江、黄河、大运河等流域以及华北地下水超采区作为自查自纠的重中之重;农村河湖要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着力解决垃圾乱堆乱放、违法私搭乱建房屋、违法种植养殖问题,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
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实地核查、日常巡查、遥感监测、群众举报等多种手段,全覆盖、拉网式全面排查"四乱"问题,不留空白、不留死角,不得发现问题隐瞒不报。要落实河湖管理单位和人员,完善巡河员队伍,加强河湖日常巡查,建立巡查日志,实行"四乱"问题定期报告制度。要积极组织水管单位结合工程管护开展河湖管护巡查,水管单位发现"四乱"问题要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问题台账跟踪督办,其中,涉河违建、非法围河围湖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要逐项制定清单,并注明问题发生的时间。
2020年8月底前为各地自查自纠阶段。7月起,请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每月5日前将"四乱"问题台账报送水利部备核(台账表格见附件1、2)。
四、确保立行立改
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更大的力度清理整治"四乱"问题,按要求扎实推进以往年度延期整改问题清理整治,加快完成以往暗访督查发现问题清理整治。对新发现问题、媒体曝光问题和群众举报问题,发现一处、整治一处,切实做到应改尽改、能改速改、立行立改,做到"四乱"问题动态清零。对于确实难以在当年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治的历史遗留问题、重大问题,经省级河长湖长或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延期整改,但要明确整改措施、进度要求和责任单位、责任人。
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流域管理机构要严格管控新出现河湖"四乱"问题,坚决管住新增涉河违建、非法围河围湖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防止已整治问题反弹、同类问题在同一河段(湖片)反复出现。对于乱堆乱扔垃圾、偷采盗采河砂等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置。
五、不断规范管理
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四乱"问题清理整治标准,避免自由裁量权过大和随意性,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施行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项目、围河围湖的,也要逐项梳理,充分论证对防洪安全的影响,其中,对防洪有明显影响的,要依法依规消除不利影响;对防洪没有影响的,可统筹安排,结合城乡综合治理有计划地清理整治。对于河道内永久基本农田,要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要求,组织有序调整退出,一时难以退出的,要依法依规规范种植行为,确保防洪安全。
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开展清理整治,对违法违规、历史遗留、涉及群众生计等问题,区分问题性质、违法情况、破坏程度、发生时间、责任主体等分类制定清理整治意见,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同时,要根据违法违规情况,区分市场主体违法和地方政府部门违法违规审批。对违法违规问题,必须坚决整治到位,严禁通过缩小河湖管理范围、制定政策"宽松软"、弄虚作假等手段规避整改。对历史遗留等情况复杂问题,要注重方式方法,科学处置、稳妥解决,维护社会稳定。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流域管理机构要严格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许可、监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岸线管控要求的一律不得许可,严防新出现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问题。对于光伏电站、以风雨廊桥名义在桥上加盖房屋建筑和商铺等问题,要立足于从严保护河湖生态空间,不得以涉河建设项目许可一批了之。涉及违法违规审批、越权审批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六、加强监督检查
各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进行暗访督查,并指导市县全面开展暗访督查工作,建立上下联动的河湖暗访督查体系。要加强对市县的抽查复核,省级抽查比例不低于每年台账内问题总数的30%,并覆盖全部市县(无人区、交通极为不便地区除外),其中,对涉河违建、非法围河围湖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清理整治要逐项复核销号。对抽查发现的整改不到位、虚假整改等问题,要紧盯及时整改到位。同时,各地要畅通信息渠道,通过举报电话、APP、随手拍、电视问政等方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水利部将继续加大面上督查、靶向式督查、卫星遥感监测力度,并借鉴巡视的做法,选取若干重点流域或区域开展进驻式专项督查,指导地方做好清理整治工作。对于各地正在自查自纠的河湖,水利部暗访督查发现的"四乱"问题,指导地方纳入台账管理。同时,结合暗访督查对各地"四乱"问题是否整改到位进行抽查,视情况选取重点区域、重要河湖实行全覆盖核查。
2020年,对于"清四乱"专项行动中延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各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逐项复核销号,流域管理机构全覆盖抽查检查,确保按照整改方案清理整治到位。
七、明确激励问责
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清四乱"工作的激励问责,对于真抓实干、敢于动真碰硬、"清四乱"成效突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积极予以表扬或奖励。对于"四乱"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清理整治弄虚作假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对于2019年1月1日以后新出现涉河违建、非法围河围湖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要按"顶风违建"予以处置,既处理事又处理人。对地方已完成自查自纠河湖,水利部暗访督查、媒体曝光、群众举报仍发现有台账外重大"四乱"问题的,要对问题隐瞒不报、整改不力、弄虚作假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暗访督查情况作为中央层面对地方进行有关考评激励的重要内容。
八、夯实基础工作
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快划定河湖管理范围,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内河湖(无人区的除外)划界工作,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办河湖函〔2019〕394号)要求,加快编制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其中,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力争在2020年年底前基本编制完成省级领导担任河长湖长的重要河湖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并按程序审批,2021年年底前基本编制完成其他重要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水利部将组织对各地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岸线规划成果进行抽查检查。
九、推进智慧河湖监管
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将信息化建设作为重要任务、纳入重要日程,充分利用卫星遥感、视频监控、无人机、APP等技术手段加强河湖管护,提高河湖监管的信息化、现代化水平。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全国"水利一张图"及河湖遥感本底数据库,及时将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岸线规划分区成果、涉河建设项目位置信息上图,实现动态监管。
十、深入调查研究
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全面梳理"清四乱"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积极收集需要拿捏和研究的政策问题,密切关注社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提出治标治本、管长远的对策措施,深入推进"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同时,要注重收集清理整治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典型案例,积极宣传推广。对于重大政策问题、典型案例,请及时报送水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