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部决定制定《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等十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442-2008)是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主要依据之一,比较完整地对近岸海域监测工作进行了规范。近岸海域监测涉及《海洋监测规范》GB17378.1-7、《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 等的要求,原标准对相关要求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将原则要求细化为针对操作的规范化要求;对已经开展但未形成国家标准的工作提出了方法和要求,起到了对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化的作用。随着监测技术的发展和监测要求的加强,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目前的工作需要。为建立国家生态环境综合评价技术体系,满足全面反映国家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状况,规范和统一国家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评价要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根据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实际情况和标准化需求,组织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提出标准修订的建议,并着手相关标准修订的准备工作。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展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能力调查,对 48 个开展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沿海监测站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有 16 个开展了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16 个开展了近岸海域生物监测、8 个开展了近岸海域生物监测、8 个开展了潮间带监测,同时各沿海省份均组织开展了生态遥感监测。故此标准的修订需要对内容进行全面完善。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一部分,针对监测实施方案编制、监测用船及安全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基本要求,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修订了监测实施方案编制,包括监测内容和频次、分析方法选择、质量管理等;
——增加了对采用小船进行浅水区域采样及人员保护相关内容;
——增加了样品编码、样品交接、分析测试自控等内容。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二部分,针对数据处理、统计、审核与提交内容,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完善了数据处理、数据报送和数据存档部分;
——增加了数据审核、审核问题判断及处理。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三部分,针对原标准中海水水质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现场和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的内容,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细化了海水水质采样装置的相关内容;
——完善了海水水质现场测试项目、测试方法的选择要求;
——修订了部分海水水质样品保存时间;
——补充了可选择的海水水质标准分析方法;
——增加了现场测试质量控制和分析人员自我质量控制。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四部分,修订主要针对原标准中近岸海域沉积物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调整了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
——增加了可以选择的相关标准分析方法及要求;
——完善了涉及质量管理相关要求,增加了分析人员的自控要求;
——补充了 2 个分析方法,作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五部分,针对原标准中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的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增加按照 GB 18421 开展例行监测的相关要求;
——细化了样品制备的过程;
——完善了分析方法的选择要求;
——补充质量控制相关要求。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六部分,修订主要针对原标准中近岸海域生物监测的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实验室分析和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按照例行监测项目和其他监测项目对监测内容进行了规定;
——增加确定叶绿素 a 检出限的内容。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七部分,为标准修订增加的部分,规定了入海河流水质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本部分内容在地表水监测要求基础上,重点规定了适用入海河流监测的要求,包括:
——入海河流监测的一般要求;
——样品采集;
——分析方法;
——质量控制。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八部分,规定了直排海污染源及影响监测的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现场和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本部分内容在原标准和污染源污水监测的基础上,重点增加了适用于直排海污染源监测的要求,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增加了直排海污染源监测内容,规定了例行监测的直排海污染源规模、监测时间、频次和监测项目;
——完善了分析方法选择、按年度信息更新等要求,并将直排海污染源信息表及填报说明作为资料性附录。
——完善了直排海污染源及影响监测的监测频次和监测项目。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九部分,针对近岸海域突发性应急事故监测和专题监测的方案和预案制定与修订、样品采集、分析和质量控制等工作,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增加了绿潮的定义和相关内容;
——增加了应急预案编制与方案修订,完善了监测方法选用、应急监测频次调整要求;
——取消了科研监测相关内容和生境损耗定义等。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十部分,针对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评价和报告编制要求,包括对近岸海域环境(水质、沉积物、生物和生物质量、海滨浴场)、入海河流入海断面、直排海污染源、应急监测和专题监测的评价与报告编制,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入海河流入海断面、直排海污染源、应急监测和专题监测的相关评价和报告编制,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增加评价分析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修订了近岸海域沉积物质量分级评价标准;
——增加了生物质量等级分级标准和生物多样性等级分级标准;
——增加了有关污染物入海量计算和评价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