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记者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制定的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三项主要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最高罚款达100万元(人民币,下同)。
8月1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
山西之长在煤,之短在水。“山西水资源缺乏,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七分之一。山西水污染防治形势严峻,流域、城镇和农村水污染治理、水环境保护任务艰巨。”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审查和评估处处长叶晋明表示,针对主要污染物制定严于国家的排放标准尤为必要。
“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凸显山西省水污染防治的决心。”在提到该条例的亮点时,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一级巡视员乔锦瑞提到,条例中严格工业水污染防治要求,细化了城镇和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定,明确了地下水污染治理和水生态修复的相关规定。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共八章五十九条。其中第三章地表水污染防治,分别对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作出了规定。第四章和第五章的内容分别为地下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
乔锦瑞介绍,本条例以国家新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为依据,立足山西水污染防治形势和工作实际,体现山西特色,将山西近年来一些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规条款,有利于山西更好地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
条例第十条规定,对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等三项主要污染物,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五类及以上标准,制定水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叶晋明认为,与周围省份相比,山西污水处理标准值提升幅度较小,经济技术成本较低,既体现严于国家标准,又符合山西省发展实际,可以充分保障全省水环境质量目标的实现。
“优化高污染高风险行业空间布局、为新兴产业腾出环境容量和空间,是保护重点流域生态功能,培育经济发展潜力的重要方式。”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蔡汾湘介绍,条例对汾河等重点河流沿岸的产业布局作出了强制性要求,即“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干流及主要支流沿岸,禁止新建焦化、化工、农药、有色冶炼、造纸、电镀等高风险项目和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水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未达到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另外,针对山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的工作推进情况,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级监察专员李凌昇介绍,2018年,全省58个国家考核地表水断面中,优良水质断面34个,比2016年增加6个,严重污染的劣Ⅴ类水质断面13个,比2016年减少3个。2019年,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高位推动,全面提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