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竞争、监测不规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这些违法违规问题不时在一些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中出现。
5月13日,从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为加强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规范其技术服务行为,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辽宁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我们主要对标上海、江苏等发达地区的管理模式,采用自我承诺、信息公开、名录管理、信用评价等措施和手段,以此来规范第三方服务市场。”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处处长王晓东介绍,《办法》填补了辽宁省在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方面的制度空白,为下一步强化监管提供了制度遵循。《办法》同时确立了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协同配合机制,有利于充分发挥部门合力,严肃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
在加强监管方面,《办法》明确,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名录管理,定期动态更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依法将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服务行为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定期将机构信用情况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办法》首次以制度的形式明确了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对影响、干扰或授意干预监测活动等不当行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有记录的责任和义务,并应如实向属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报告。在承接环境监测业务工作中,发现排污单位存在超标排放等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也应一并报告。